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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西盟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公开书 西自然土空规公开字[2025]第13号 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八 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了 普洱市西盟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 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用字第530829202500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 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现予以公开。 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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