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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整改工作任务,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西盟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西盟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 2.西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西盟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 范围事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云南省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计划 1.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乡(镇)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等重大规划; 3.全县防灾减灾规划、设立新的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重大规划; 4.全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 5.其他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及公共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事项。 (二)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 1.涉及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资源配置和调控方案及制度规范; 2.涉及城市更新改造、征收、补偿标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重大公共政策; 3.制定和修改规范性文件; 4.制定和调整招商引资政策; 5.其他对全县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 (三)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行政措施 1.制定或者调整由县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2.制定涉及全县或区域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等重大应急预案; 3.县城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长期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5.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安排以下重大项目建设 1.拟纳入国家、省、市、县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2.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县出资、融资的地方建设项目等; 3.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不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等; 4.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大额度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等; 5.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事项。 (五)编制预算和重大资金使用支出 1.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调整方案; 2.县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 3.年度预算(含预算外)、行政奖的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使用、预备费使用、预算追加; 4.县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度贷款;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6.大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大额度县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7.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六)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 2.需要赋予特定权利开发、利用、调整有限重要自然资源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市场准入等; 3.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重要特定执法行为。 (七)县政府的其他需要进行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向县委、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等报告的重大行政事项从其规定,县人民政府及常务会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可以依照本规定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明确的其他有关程度和要求,适用《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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