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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罚〔2023〕052号
当事人:西盟岳宋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PUWJ88Y 住所(住址) :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岳宋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潘XX 身份证件号码: 532130XXXXXXXXXX 2023年08月10日0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刘思艺执法证号:25071030035、石忠祥执法证号:25071030036,来到西盟县岳宋乡街道的西盟岳宋批发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在经营者潘XX的妻子徐XX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海天海鲜酱油27瓶,净含量:500ml,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加工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产品标准号:GB/T 18186 高盐稀态发酵酱油,生产日期为20210716的有7瓶;生产日期为20210729的有7瓶;生产日期为20210325的有13瓶;保质期均为24个月。2.厨邦蒸鱼豉油4瓶,净含量:420ml,委托单位: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代码A);受委托单位: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代码B),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172100144,产品标准号:GB/T 18186 高盐稀态,生产日期:20210920;保质期:18个月。3.东古浙醋8瓶,净含量:610ml,产家: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78400051,产品标准号:GB/T 18187 液态发酵,生产日期:20201121;保质期:24个月。4.青芥辣复合调味酱28盒,净含量:43g,生产商: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英歌山分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528101740,产品标准代码:Q/GDJL 0005S,生产日期20210723;保质期至20230122。5.康加迪花椒粉14瓶,净含量:25克,生产商:广州市康加的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11105826,产品执行标准:Q/KJD 0001S,生产日期2021年10月4日,保质期:18个月。6.康加迪孜然粉11瓶,净含量:20克,生产商:广州市康加的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11105826,产品执行标准:Q/KJD 0001S,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18个月。7.康加迪五香粉8瓶,净含量:20克,生产商:广州市康加的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11105826,产品执行标准:Q/KJD 0001S,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以上物品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给西盟岳宋批发店经营者潘XX的妻子徐XX一一核对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2023年08月10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指定刘思艺(25071030035 )、石忠祥(25071030036)为该案承办人。为保全证据,08月10日当天,办案人员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后,决定对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西市监岳强制〔2023〕00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为:《西市监岳财清〔2023〕005号》。2023年08月1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08月15日西盟岳宋批发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调查终结。
经查,事实为1.案值金额:733元;2.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3.西盟岳宋批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事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盟岳宋批发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张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我局拥有管辖权。
2.经营者潘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3.《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2023年0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盟岳宋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的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细信息一一记录。
4.《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岳强制〔2023〕005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西市监岳财物清〔2023〕005号各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为保全物证,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5.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2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依法对现场概貌、涉案物品等信息拍照取证。
6.《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和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0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思艺、石忠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3〕05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2023年08月23日—3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非主观故意;且在案发后,积极对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动改正错误,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较低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西市监岳财物清〔2023〕005号上7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11000004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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