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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七年三月三日县九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西政办发〔2007〕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使县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各机构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机构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组成。视情况设调研员、副调研员、县长助理。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扎实、及时、有效地完成县长交办的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七条 副县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县政府处理与其他县(区)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县长指定一位副县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县长牵头办理。 第八条 县长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其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政府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应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西盟。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县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网站、县长事务咨询服务处、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和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通报县内外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县长确定。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政府乡(镇)长、县政府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县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讨论制定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通过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确定向上级政府、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县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六)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和乡(镇)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研究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报县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凡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召集议题主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会议材料于会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领导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乡(镇)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讨论上级领导、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确定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县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规范和减少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县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县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县系统工作会议,会期一天以内,并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县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第四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县政府同意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需请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政府领导参加;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 第四十二条 凡属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须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县长或委托分管副县长签发;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县政府领导签批。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县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县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签意见后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签意见后送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副县长或县长签发。西盟信息由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 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县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县政府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和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在县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不搞迎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简明扼要的新闻报道。 第五十九条 从严控制公费出国考察。除与周边国家邻近地区开展经常性交流与合作,保持正常外事交往以外,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到其它国家考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县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共同办理会见事宜。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有实质性内容,除重要外事活动或外事礼宾礼仪要求安排的以外,一般性外事活动不要求县政府领导出席。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接待来西宾客,除参加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由有关领导代表县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但不再安排宴请。 第十一章 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事件发生。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做到每天24小时不间断有专人值班,保证联络畅通,反应及时。 第十二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学习或休假,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相关领导要把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及有关秘书。相关领导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须事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离县外出,须事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联系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各类学习活动。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第六十九条 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抓好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采取分级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领导指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遇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发表。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格按《普洱市机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2003年11月4日颁布的《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西政办发〔2003〕76号)同时废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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