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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盟县茶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盟县茶特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县茶特中心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职能科室为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为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及人员岗位调整时,新任职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 本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办公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明确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应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撰写信息或提供信息的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提出是否公开、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等拟定意见,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报股室负责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三)主要领导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保密审查必须登记造册,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在相关职能部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单位对信息公开应当送保密审查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分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经逐级上报进行保密审查,并批准公开造成泄密的,由主要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 西盟县茶特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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