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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厂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新厂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 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 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 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 依据。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 “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 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 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镇政府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 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 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超过保 密期限的,按自动解密处理;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密审查后才能 够公开的,报经该信息定密机关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 以公开。 第十条 镇政府各单位应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 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 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 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 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新厂镇政府信息产 生的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 理由。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登记等制度。信 息公开工作业务部门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时,必须核查该信息是 否经过保密审查,并有明确公开的意见,信息发布的业务部门要 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工 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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