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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融媒体中心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成立西盟县融媒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西盟县融媒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中心各部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九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十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部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一条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五)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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