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02/20231019-0000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时间: 2023-10-19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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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发改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保密审查责任单位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落实主体责任,本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由各股室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最后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案。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向县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用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应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县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将其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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