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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 2004年07月14日)

(2004年2月22日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第三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历史赋予老同志的历史使命。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为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南省各级关工委经同级党委批准成立关工委是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工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青少年实施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努力将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关心教育培养下一代,是老有所为的重要载体。要广泛动员龟组织离退休老同志积极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充分发挥其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优势,形成一支独具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五条  省关工委与各地、各部门关工委在工作上是协调、指导关系。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坚持不懈地进行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革命传统和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进行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
  第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展览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充分运用教育基地、青少年宫、图书馆、文化科技学校等阵地,帮助青少年学科学、学文化、学适用技术、学专业技能,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为科教兴滇做贡献。
  第八条  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文化、体育、社会公益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九条  为适应青少年的需要,增强竞争意识,培养创新能力,各级关工委要加强对内对外联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友好交流和学习活动。
  第十条  深入基层总结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经验,查研究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经验,关心学校教育,重点搞好校外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家长学校和农村科技文化学校,为促进全社会齐抓共管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后进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工作,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第十四条  为青少年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积极开展助学、助教、助残、助医、助困等活动。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关工委要经常主动向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第十六条  坚持贯彻“就近就便、因人制宜、拾遗补缺、配合补充、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参谋、协调、教育、服务、促进作用。
  第十七条  坚持民主议事制度,完善工作运作程序,充分发挥主渠道和关工委成员单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干部培训,紧紧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认真学习与实践,不断扩展新领域和新内容,把各级关工委建设成学习型、服务型、调研型、创新型的关工委,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农村、社区、学校、厂矿等基层单位。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建设,坚持经常性教育活动与有规模、有声势、有影响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求真务实,常抓不懈,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现代化手段,宣传关工委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报道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求得全社会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关工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各级关工委主任应请同级党委一位副书记或曾任过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的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离退休老同志或退居二线的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党政有关部门领导、群众团体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关工委由主任(必要时可增设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县以上关工委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帮助指导关工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和审议上年工作,讨论和批准当年工作计划。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内部管理,处理有关事项。要适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确定近期有关工作,讨论和协商关工委组成人员的增丰、或变更事宜,决定其他需要议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以老同志为主体的工作队伍,并采取多种形式,将社会各界,尤其是那些对青少年健康成长起着特殊作用的专家、学者和愿意捐资支持关心下一代事业的各界人士,吸收到关心下一代队伍中来,按其专长做好关心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关工委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归同级党委办公厅(室)管理。
  第五章 经费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经费,按中共云省委云发(2003113号文件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年度核拨,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管好用好。各级关工委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按捐赠方的意愿使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  乡以下关工委聘请一位老同志抓具体工作,县以上关工委办公室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办公用房和工作用车,由当地党委、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省关工委第三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关工委负责解释。

来源:西盟县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