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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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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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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在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学文
各位代表: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是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成立起草委员会后开始着手工作的。几年来,在省人大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帮助指导下,为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条例起草委员会,一是派出了四个同志,到了四个县学习取经;二是除在县属机关全面召开座谈会(参加座谈单位六十四个,参加人次一千七百八十七人),广泛征求意见外,又派出了十八个同志,到了七乡(原区)一镇共二十一次,在乡镇的八十九个单位中,召开了座谈会二百八十一次,参加人次三千七百三十一人。同时,个别走访一百四十七次,一百四十七人。通过各种座谈,共提出各种意见六百六十一条。经过几上几下,广泛征求,反复研究修改,先后进行了七稿,其中形成的现在草案,已提请县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对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我县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地和具体地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在党和上级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根据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及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因民族制宜,因地制宜,自主地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当地经济、文化建设,实现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共同富裕和繁荣。 自治权的行使,离不开自治地方的实际。我县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性以外,还存在着自己历史、地理、现实的特点。条例起草委员会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总结,认为我县的实际是:一上多民族杂居,宗教信仰各异,风俗习惯不同,各民族历史发展的进程不平衡。二是地处边疆,与缅甸相毗邻,诸民族跨境而居。三是地理环境单一,全县均属山区,商品经济落后,群众生活困难,为全国特困县之一。四是地处亚热带,有丰富的资源,地上水资源充足,属典型立体农业气候,地下矿藏资源丰富,是困面不贫的县。五是辖区小,文盲多。全县总面积为1353平方公里,文盲占全县总人口61.5%。 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是对我县县情系统科学的认识过程。条例符合实际,总结和反映了本地二十多年来成熟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同时,体现了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合法权益。是民族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县各项工作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新的进展,对于保障自治县建设中新的进展,对于保障自治县建设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县自治条例就是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以经济建设为中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条例的根本指导思想。我们不仅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写进条例,作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路线固定下来,并突出强调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原则。 调整好国家的统一领导和自治行使自治权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为此,条例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主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加强民族团结,搞好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此,条例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间的交流和合作”。各民族的共同理想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因此,把实现共同理想和民族团结合起来,做到各民族同心同德,团结一致为共同理想而奋斗,为各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 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这个阶段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具有自治县特点的社会主义。条例规定:“自定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安定、边防巩固、文化发达、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的地方”。 依靠各族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针对自治县边、山、少、穷、后的实际,解决问题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自治县认清我县山、水、土、石、矿的特点,采取抓住基础、突出重点、发挥优势、走积极协调发展的道路,尽快治愚治穷致富,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以缩短同内地的差距。 积极搞好廉政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政治体制不健全和不完善的阶段,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促进经济改革,加快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改革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公正廉洁,忠诚积极。以建立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促进我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条例对自治机关作了具体的规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佤族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并有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的县长由佤族公民担任。针对自治县民族比例,其中主体民族占72.6%,而在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占26.3%,其它少数民族占23.7%的实际。条例规定:“佤族人员所占比例应逐步达到50%以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正职或副职领导成员中,逐步做到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它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适当数量的佤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佤族人员。 上述规定,有利于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内各少数民族应有的代表性,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同各族群众的联系,保证自治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在自治县当家作主的地位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四、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 集中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自治县机关的一项根本任务,反映了全县各民族的共同愿望。 条例在总结自治县成立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因地制家,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原则,以及实践证明摆脱贫困的出路在于坚持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无才不兴。所以,条例突出了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变经济的封闭型为开放型,变原料生产型为加工型,变传统农业为科技农业,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条例并具体规定:“以农业为基础,以发展林业和矿业为重点,积极发展养殖业和加工业,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协调发展的方针”。这一规定,反映了近期内加速发展种植业和矿业,中期侧重加工业,长期在于稳步协调发展。 (一)发展农业生产问题。农业的稳定增长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是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粮食又是基础的基础。对此,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县的农业生产要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这反映了自治地方抓紧粮食生产,积极发展橡胶、茶叶、南药、水果经济作物。并规定:“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扩大复种指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并对农田水利建设,土地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农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大力发展民族商品经济。自治县商品经济十分落后,为改变这一状况,条例从林业、畜牧业、矿业、加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事业等各方面均作了规定,林业上执行“责任山由承包者长期经营管理。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和转让”。为建立林产品商品基地打好基础。畜牧业“实行私有私养为主,要合理安排牧场,进行草山建设,逐步改革野放野牧方式,实行科学饲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加工业积极发展茶叶、粮油的加工;手工业在资金、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交通运输业和邮电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实行民公建勤,民办公助的方针”;乡镇企业“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企业和村办、乡(镇)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方面给予扶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同时扶持农民经商,发展个体运销户,鼓励农民到集镇摆摊设点、开店办厂。自治县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这些规定,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县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依法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依照法律规定,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开发利用资源。积极鼓励和指导集体、个体依法开发矿业;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举办企业,开发资源。并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财政管理。自治县的财政基础薄弱,根据入不敷出和实际,必须加强管理。条例主要突出: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严肃财经法纪,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五)搞好文化建设,加强智力开发。解放以来,自治县的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师资力量不足,教育经费短缺,教育设施较差,致使教育质量出现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合格率较低的状况。因此,加速民放教育事业已成为我县的紧迫任务,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集中反映在:①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按照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实际需要,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促进教育为经济服务。②首先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强业余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③努力办好以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农业中学,小学阶段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双语教学。④重视组织教师在职学习和进修。⑤增加教育投资。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啬。⑥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自愿献工献料,改善办学条件。⑦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维护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此外,条例对积极发展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和文化馆、站的建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卫生工作。针对自治县医疗条件差、患病突出,缺医少药的实际,条例贯彻国家制定的方针,自主地决定我县卫生事业规划。①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开发、应用。②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③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④积极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出生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五、关于自治县职工队伍建设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稳定外来职工是自治县一项重要的工作,同时是边疆振兴,佤山繁荣的关键。民族平等、人民团结是边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对此,条例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 增强自治县的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安心边疆建设。 自治县由于历史的原因,底子薄、基础差,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艰苦,职工思想波动,不安心边疆建设。对此,自治县就以本身的吸引力以改变这种状况。条例规定:“鼓励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安心边疆建设,对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给予优惠待遇”。优惠待遇的法律原则是:划定历史时期,区别优惠对待。 ①政治褒扬。针对自治县的特殊历史,对“三个时期”的职工分别发给“证明书”。他们的历史功绩应受到人们的尊重。 ②退休年龄比照国家规定适当放宽,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退休的最长年限享受。离休年限以自治县的历史实际上,比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宽至边疆开辟时期,工资待遇根据自治县的财力享受。 ③依照“三个时期”的划定,自治县对各个时期分别采取优惠政策。 ④“三个时期”的名称及划分。(1)边疆开辟时期: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九日(自治县筹备委员会扩大会议)前开辟自治县工作的。 (2)政权建立时期: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九日至一九六五年三月五日止自治县成立前参加自治县工作的。(3)边疆建设时期:一九六五年三月五日后参加自治县工作的。 自治县通过以上优厚政策,对于稳定职工思想,发挥和贡献他们的聪明才智,具有特殊的作用。 (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县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53%,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民总数的46%,少数民族工人占工人总数的57%。这一实际无论是在数量和质量上仍不适应自治县建设的要求,加速培养少数民族职工,是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迫切任务。条例规定:①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培养当各民族的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②自治县在国家下达的招收总额中,自主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③自治县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④自治县举办各种职工学校和各种培训班。⑤有计划地选送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⑥引进专业人才。 (二) 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民族繁荣是自治县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为维护和发展自治县内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①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③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④处理涉及各少数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⑤维护和保障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各位代表: 条例上述各项规定,是在认真总结自治县二十多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地方性法规,这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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