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ZK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祥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3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9251963********
工作单位 —————————————————————————
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县勐卡镇**茶厂职工宿舍**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2020年11月李*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中课镇班箐村一般商品林林地,经聘请云南子龙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进行鉴定,李*祥占用林地位置位于,西盟县中课镇班箐村叫“东要”的地方,中心坐标东经E:99°38′25″北纬N:22°44′48″,属0074林班00375小班;林地类型:一般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占用林地面积2561.66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对李永祥擅自改变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2561.66平方米,每平方11元的罚款,共计28178.26元(贰万捌仟壹佰柒拾捌贰角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0800007517833012-100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