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MS0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岩*嫩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94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7301994********
工作单位 ——————————————————————————————
现住址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村**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 2021年6月岩*嫩在勐梭镇班母村一组乡村振兴示范项目(猪圈、道路、牛圈)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具体位置位于西盟县勐梭镇班母村一组,地块1(牛圈)中心现场坐标为:X:99°40′2.913″Y:22°37′55.622″,林班:0074、小班:00019、林地类型:一般商品林,林地权属:集体,林地保护级:Ⅳ级,面积291.6平方米;地块2(道路)中心现场坐标为:X:99°40′.48″Y:22°38′.333″,林班:0074、小班:00019、林地类型:一般商品林,林地权属:集体,林地保护级:Ⅳ级,面积502.2平方米;地块3(猪圈)中心现场坐标为:X:99°39′59.298″Y:22°38′2.8″,林班:0074、小班:00019、林地类型:一般商品林,林地权属:集体,林地保护级:Ⅳ级,面积835.2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
2、责令恢复原状。
3、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商品林面积共计1629平方米,每平方11元的罚款,共计17919元(壹万柒仟玖佰壹拾玖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账号0800007517833012-100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