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林草(执)林罚决字﹝2022﹞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30829552722****
法定代表人 李*辉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西盟县勐卡路35号
经依法查明:2022年12月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西澜公路加油站后面130米处的道路旁的林地改变为用水泥浇灌的道路边坡,经聘请乾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林地占用位置位于,西澜公路加油站后面130米处的道路旁,占用林班号为0036号,小班号为00158号;林地类型:一般商品林;林地保护级:Ⅳ级,一般商品林占用3.33亩(2220平方米)林地,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对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商品林占用3.33亩(2220平方米),每平方11元的罚款,共计24420元(贰万肆仟肆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0800007517833012-100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澜沧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