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行政复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