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6〕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西盟佤族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2.2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其它事项
7.2 名词术语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县人民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5〕215号)、《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思政发〔2006〕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照省、市的分级标准,结合我县实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⑴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本县和邻近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⑵超出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⑶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缅甸、老挝、越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县和邻近县(区)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事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⑸在全县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⑹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我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济和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等,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⑵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⑶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⑷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类产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校园范围的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广电局: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支持。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如需增加其他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1.5 办公室
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⑵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检查督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⑤负责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⑥受县应急指挥部委托,向社会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
⑦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⑴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⑶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调查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⑷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⑸综合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⑹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⑺信息发布组
在县人民政府和县广电局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通过外事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通报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的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 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⑴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Ⅳ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⑵通报方式
①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②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根据级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③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⑶特殊通报
涉及国外或者港、澳、台人员,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⑷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向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2.5 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
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Ⅳ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须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4 责任报告单位
⑴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⑵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⑵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⑶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国家、省和市、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县范围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⑴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协助上级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⑷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⑸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⑹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2.1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县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⑴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处置工作。
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按(Ⅰ级)响应组织实施。
4.1.2.2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乡(镇)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2.3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⑴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按(Ⅲ级)响应组织实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Ⅱ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组织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报、抄送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乡(镇)应急办公室完成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指派,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其它事项
7.1.1 县人民政府将所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7.1.2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预案未明事项或超出本预案规定情形的,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7.2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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