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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2008年07月15日)

登记编号:普府登76号

  现公布《西盟佤族自治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27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


          西盟佤族自治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木材加工经营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和《普洱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指以木材为主、辅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单位和木材为经营项目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人造板、商品薪材、木炭、家具、木竹工艺品、竹制品等。
  第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六条 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及经营规模应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结合我县实际,为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资源,实行规模经营,我县木材加工单位重点规划2—3个点;具备条件的乡(镇),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章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办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依据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分为《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两种。
  (一)生产经营原木的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
  (二)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生产单位申请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
  (三)同时经营原木和木材加工的单位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四)经销家具、木(竹)工艺品、建材等木(竹)成品的不需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经营产品为国家非禁止类树种;
  (二)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三)具有从事木材经营的相应资金;
  (四)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有《木材检尺证》资格的技术人员;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产品明确,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为本办法非限制类产品;
  (二)加工来源渠道明确、稳定;
  (三)具有从事木材加工经营的相应资金;
  (四)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有《木材检尺证》资格的技术人员;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七)年加工消耗木材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需具有保证自己经营的原料林基地。
  第十二条 经营林地面积在一万亩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其采伐生产的木材凭当年商品材生产计划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证申请书;
  (二)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证申请表;
  (三)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四)木材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五)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六)加工消耗材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
  (八)需要具备原料地条件的须提供林权证(复印件);
  (九)从事进口木材经营的须提供商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手续。
  (十)公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程序为:
  (一)经营(加工)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材料;
  (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第十六条 年度审验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审验或未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再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行年度审验:
  (一)不按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
  (二)不在核定地点经营、加工和一证多厂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木材原料来源台帐或木材原料来源管理混乱而限期不整改的;
  (四)收购非法木材或违法收购木材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资源浪费严重、木材综合利用率低于80%的;
  (六)节能降耗、排污、安全、质量等达不到标准,受到相关部门查处,而未整改达标的;
  (七)生产经营、加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
  (八)上年度未通过或未进行年度审验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和经营合法性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厂(场),不得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严禁挂靠经营、异地办厂(场)。否则,视为无证加工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障合法、规范经营加工的“责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原料来源、销售运输等经营加工情况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和统计不同类型的原料数量,按月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发产品运输数量的主要依据,全面掌握其经营加工情况。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的规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者较为严重的,并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主动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对无证运输、超量运输、证货不符和使用无效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建设、农民和单位自用材的代加工,必须坚持登记采伐许可证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方能进行,无采伐许可证和有效证明的以非法加工经营木材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对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7日起执行。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