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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 2008年07月15日)

登记编号:普府登74号

  现公布《西盟佤族自治县商品材采伐管理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27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


   西盟佤族自治县商品材采伐管理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材采伐计划管理,科学、有序、合理采伐林木,促进森林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普洱市商品材采伐管理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其授权的乡(镇)林业站)商品材采伐管理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我县、编限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森林采伐的最大限量,属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跨年度使用;其商品材、非商品材分项限额不得互相串用。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消耗,都应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第四条 我县依据省、市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规划,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林业站按林分的林龄、林种、生长状况、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以村委会、编限单位、林场为单位,科学制定5年商品材采伐规划(首次规划从2008年开始在中课乡试点,2009年全面开展),分年度将规划落实到村委会、编限单位和林场。
商品材年度采伐规划应控制在商品材限额指标的70%以内。报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作为安排年度商品材采伐的依据。
  第五条 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编限单位,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落实到林权所有者。
  第六条 制订商品材采伐规划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用材林消耗量必须低于生长量,并符合合理经营的原则;
  (二)合理安排各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低产林分改造、更新采伐,优先安排人工林、抚育伐的采伐,并适当留有余地;
  (三)成过熟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六)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实行采伐蓄积和出材量双向控制,采伐蓄积和出材量任何一项均不得超过年度计划指标;
  (七)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5;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主伐中的皆伐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中的有关规定,皆伐面积一般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在≤5度地带不得超过30公顷。
  第七条 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按实际出材率计算,不列抵采伐计划。不得人为调整出材率,变相加大采伐剩余物数量。
  第八条 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竹材采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所有的薪炭材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能采伐。
  第九条 对烧柴、农民自用材所节约的采伐限额,经认定和批准,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营造的人工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应按照经营方案确定采伐林木年限、方式和数量,采伐指标优先安排,实行单列。对在提高林分质量过程中清理出的次小薪材、经济林木、病虫害木、火烧木、风倒木和枯立木等灾害林木的采伐,实行单报单批。对农民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地采伐指标管理。
  第十条 依据商品材采伐计划,上一年9月10日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商品材计划分配方案,公示7天无意见后,由林权所有者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经村委会审核汇总,编制村委会商品材采伐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材采伐计划。申报的商品材采伐计划不得大于商品材采伐规划的数量。9月30日前未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的,视为放弃下一年度的采伐权,按采伐规划的顺序另行安排采伐。
  属于个人所有连片采伐的,可以以户提出申请,也可以联户提出申请。
  编限单位及林场,上一年9月10日前,依据采伐规划提出采伐申请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伐后,由林权所有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伐区设计。
  伐区设计分为《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简易设计》两类。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场、用材林基地采伐林木,以及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面积5亩以上或者采伐蓄积45立方米以上,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面积不足5亩或者采伐蓄积45立方米以下的,由乡(镇)林业站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设计表》。
  简易设计的内容包括: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权属、林种、树种、林况、采伐面积、采伐株数、采伐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商品材计划,依据商品材采伐规划和各乡(镇)申报的采伐数量统筹平衡,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执行。分解下达原则按伐区设计的实际数量进行下达。
  (一)乡(镇)人民政府将县下达的计划依据审核同意的采伐申请分解下达到林权所有者,并进行公示。
  (二)国有林权单位、编限单位的商品材生产计划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
  (三)集体林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材生产计划由乡(镇)林业站直接下达到林权所有者,并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商品材生产计划分配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营面积在一万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基地、林场的商品材生产计划,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给企业、林场。
  (五)低产低效林改造、人工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应在商品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
  (六)流转不规范、未取得林权证的受让方林木一律不得安排采伐计划。
  第十三条 申请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商品材生产计划下达后,林权所有者即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同时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及伐区设计报告。
  第十四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如下:
  (一)审核采伐申请及伐区设计文件;
  (二)领导审批;
  (三)填发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拨交伐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经检查达不到验收标准的;
  (三)无林权证和林权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或者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商品材采伐许可证按伐区设计的伐块发证。个人采伐实行一户一证,连片采伐的可联户一证。
  第十八条 商品材生产计划执行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跨年度使用(政策规定可以接转的除外),其它采伐计划均不得接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皆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木材采伐当事人签订更新协议,督促完成更新任务。
  第二十条 加强采伐、更新质量管理。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应及时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伐区监督检查和对采伐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7日起施行。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