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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07年03月0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共思茅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思茅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在总结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西盟是思茅的林区之一,森林资源丰富,发展林业的条件优越,林业是西盟现实的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产业。我县占林业用地73.09%的集体林面积和100%的农村人口都分布在山区,山林兴则农民兴、山林活则农民活。念好“山”字经,做好“林”文章,己成为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识。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全县林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稳步增长,林产业已成为带动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基础产业之一。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局限和工作细致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很多集体的经营责任没有落实到户,不论是林地的经营权,还是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体现,林地、林木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己成为推进我县林业发展和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成为进一步拓宽和延伸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成为事关我县全面实施“绿色经济富县”、实现“七有”目标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2006年4月以来,我县在勐梭镇实施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各级各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方针,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全县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改革的目标
  在2007年1月起,用1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务。一是林权主体改革。按照“利益均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明晰到户,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林权证),达到集体林产权明晰,经营主体明确的目的。二是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通过建立林木、林地、林权流转市场和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拉动林权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盘活林权及林业存量资产,规范林权市场运作和林业要素的有序流转。通过建设“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林业科技培训服务体系、林业经营体系和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变革林业管理体制和创新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兴林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四)改革的主要任务
  通过分离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把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户,明确产权,落实经营主体。
  通过林权登记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林农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真正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实施配套改革,建设“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形成“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管理服务体系”的林业管理服务新体制和经营新机制,强化管理服务职能。
  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形成新的木材采伐指标分配方式,把采伐指标真正落实到林木所有者的手中。
  三、改革的范围及内容
  (五)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
  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原则上稳定不变。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按林业“三定”时的人口基数或现有的合法人口基数,制定增、减方案,重新划分。核实四至界线后,核发林权证。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应当明晰产权到户承包经营;如果集体要留一部分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均股”到户,落实管护责任;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决定。对明晰产权到户承包经营的,要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划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林业“三定”时已划定的自留山、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也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已划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但应换发林权证,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已划为边境防护林的集体林,以林业“三定”时的林权为依据,核定面积和四至界线,换发林权证,按生态公益林管理。
  (六)签订承包合同书
  为保护集体林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确保农村稳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使用林地的,不核发林权证。主要承包合同有:
  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合同。适用于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合同。适用于农村集体公益林承包管护。
  流转合同:
  农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农村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界线、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林地的主要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七)深化林业改革
  建立“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即:“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管理服务体系”
“一个平台”:依托思茅市林业信息平台,建立县、乡两级林业信息平台,实现与市林业信息中心联网。通过网络对全县林权、林地、林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两个市场”:建立县级林权交易市场和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四个管理服务体系”:1.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帮助各村、组建立“森林防火协会”等农民自治的森林管理保护组织,使其挂靠县、乡林业部门,形成自下而上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
  2.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林业技术推广站,配备村级林业技术推广员。林业技术推广员的经费从县级育林基金留成解决或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林业经营体系。积极引导农户实行以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协会”和“公司+协会+农户”的林业发展模式,把分散的千家万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大力培育一批新的林业经营实体,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4. 森林资源流转体系。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引导农户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林木、林地和木材及林产品进入市场交易,通过林木、林地的评估,有序流转或抵押交易,实现森林资源变现。设立风险基金,支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等,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林农交易,扩大融资渠道。
  (八)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承包到户的林木采伐,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需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于采伐前一年的10月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限额采伐制度,有计划的审批采伐,并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林木所有者,采伐实行公示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预交育林基金后直接申请领取。农户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类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四、相关政策
  (九)林权政策
  林业“三定”中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自留山,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不准擅自改变山林权属,防止造成国有林地、林木资源流失。
  自留山稳定不变。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工作中划定的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实行“生不补、死不收”,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处理;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林业三定”后,被集体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回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的,如集体山林条件允许,可按当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自留山及农户房前屋后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自留山主全家迁到外乡、外县或城镇的(户口仍在原址),其自留山稳定不变,不能收回,但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若自留山权属依据不清、图地不符、四至界线不清、未分山到户的,一律视为集体林,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同意,确定具体的处置办法。
  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民集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允许继续承包,承包期限50年,但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不要求继续承包的,交村组集体处置。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或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群众又要求承包到户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同意,可以重新划分,分配方案由村民自主决定。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承包者。经营期内的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
  村民或其它部门、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林的,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予以承认,继续完善流转、承包、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划定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在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己,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
  林业“三定”中,由乡(镇)划给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集体林,如原单位要求继续承包管护的(原单位仍在原址的),经林权所有者的村、组的村民2/3以上同意,可由原单位承包管护,核实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但不得转让;如原单位已经搬迁的,则由林权所属的村民小组收回处理。
  退耕土地还林后(含自然退耕还林地),郁闭度在0.2以上的纳入林地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书。耕地间的零散集体林地,由原管护农户承包管理,核定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林业“三定”时划为轮歇地,丢荒3年以上已恢复成林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退耕土地还林后,核发林权证,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作相应调整。
  农户在土地顺延时承包的耕地坡度超过25°的,原则上须退耕还林。退耕3年未还林的,集体可强行收回,再另行发包。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应退耕还林,凭“林业三定”时的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林业“三定”时划为集体牧场,现已恢复成林的,纳入“林改”,明晰产权到户还是留由集体经营,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核定四至界限和面积,颁发林权证。
  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1.原自留山和责任山主在分配3年内未造林,而被其他人造林的,根据《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顺延30年不变实施办法》,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不变。2.农户在集体荒山、荒地人工种植培育的林木,由种植者继续承包经营,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不变;在没有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由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处理办法;如要收归集体,造林地上新造的林木及其它作物应归造林者所有;造林者的损失应由获得收益者补偿。3.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以稳定为前提,认真稳妥地处理集体林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合同条款基本规范,转让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维护,并依法核发林权证书;多数群众对合同条款有意见的,双方协商解决;对转让中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解除合同。并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好资产问题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4.插花山中的天然林部分,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展望未来、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调解,明确权属后才能改革;插花山中的人工林部分,坚持“谁种谁有”的政策,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归造林农户所有。
  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要为今后集体经济的发展留下余地,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保留部分集中连片的集体商品林,仍由集体经营管理,但要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需要承包到户经营的,由农户共同商议决定。经村民大会2/3以上同意,也可以按2006年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合法人口承包到户经营。划定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书,依据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在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己,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山林以股权的形式按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均股到人,作为共享集体山林权益的凭证。然后因地制宜,采取租赁、拍卖、承包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可继续实行村组集体统一经营,但财务要单独核算,收益的70%按股分配,30%留集体公益事业使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都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山林经营(转让)合同,换发或重新核发林权证书。
  (十)林权纠纷调处政策
  凡是存在纠纷的山林不得进行改革,不发林权证,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标。在同一宗地上集体林与国有林林权证重叠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证。
  林权纠纷调处应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乡、村、组协调解决或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如乡、村、组不能解决或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纠纷的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户与户的纠纷由村民小组调处、组与组的纠纷由村民委员会调处,村与村的纠纷由乡(镇)调处,乡与乡的纠纷由县级调处,县与县的纠纷报市级调处。
  行政界线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有关部门处理,先解决行政界线纠纷后再确定林权。林权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林权权属凭证为依据,按有关的林权政策规定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凡已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裁定(包括授权的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协议的权属纠纷,在产权界定时一律以裁定和协议的四至界线为准。
  县域范围内跨行政地界进行荒山开发的,林地权属为行政属地管理者,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如何处理林地使用及管理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用合同(或协议书)确认。县域范围内林权跨行政界的,如勘界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协议办,无明确规定的按插花山进行处理。
  (十一)流转政策
  取得林权证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已经取得的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但转让双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林农或集体需要流转的林权、林木、林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由流转,按“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林权证”的程序进行。农户交易的林木、林地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户自己决定。属于集体所有,需要交易的林木、林地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2/3以上人员参加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属于农户的或集体的林地,因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矿产等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应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依法有偿转让,转让后应办理变更林地所有权证。如临时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应通过林地管理部门与林地权属所有者协商,双方订立协议,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十二)生态公益林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原则,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域、范围不得任意变动,不得将已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改为商品林。竜山、水源林、村寨防护林等未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林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属性质不变。属于个人的林权证发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权证发给集体,按生态公益林规定进行管理。承包到户管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也可不承包管护,但要落实管护人员和措施,制定村规民约。
  生态公益林实行“谁划定谁补偿”的原则,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按规定将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等周边一定范围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权属性质不变,按生态公益林规定管理,实行“谁受益谁补偿”,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流转。
  (十三)移民农户的政策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内移民,允许进行林地置换。迁出地的林地交回国家和集体,已经交回国家和集体的,由迁入地划给一定数量的林地。
属于自行搬迁或婚嫁、新出生的人员,按照林业“三定”时的规定,原则上“生不增,死不减”。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迁入地村民大会讨论予以解决。
  (十四)承包使用集体林地有偿使用政策
  凡承包集体林地均要交纳林地承包费。林地承包费原则上每年每亩不超过3元,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年。
  收取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不超过单位价格的10%,在采伐利用林木有收益时收取。如所承包的属于荒山荒地或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不收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承包者在承包地新种植的林木,不收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
  农户承包坡度在25°以上的坡耕地,条件比较差、大多数农户不愿承包的,对承包造林者可减免土地承包金。
  自留山不收取承包费。
  各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要加强林地承包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乡(镇)农经站监管。林地承包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的80%以上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村级占20%以下。其使用方向、数量、管理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十五)承包经营期
  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
  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承包期50年。
  已转让、租赁经营的林地:从原签订的协议时间起,累计不超过50年。
  五、实施步骤
  (十六)宣传发动,建立机构,开展培训(2006年12月14日至25日)
  召开全县集体林改动员大会和骨干培训会议;建立乡(镇)、村、组林改领导机构。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上有声音、报刊上有文字、村组上有标语。乡、村、组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村组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相关的法律政策,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培训林改工作骨干,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召开各级干部会议,学习林改相关文件,传达省、市林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广泛宣传林改政策、目的、意义,使之家喻户晓,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林改社会氛围;公布涉林收费项目,落实减负政策;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开展林改工作的每个乡(镇)补助10万元、村委会1万元,其余由县、乡(镇)财政承担。加强工作队员培训,各级林改办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林改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使之能满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需要,保障林改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十七)调查摸底,纠纷调解,制定方案(2006年12月26日至2007年1月20日)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相关林权资料,摸清林权现状,掌握现有林权的基本情况。由各乡(镇)、村、组收集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的主要内容列表进行第1榜公示,张榜公布15天,公示有结果并记录在案。纠纷调解:首先,各乡(镇)、村、组要相应成立林权纠纷调解小组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其次,按照《思茅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思茅市林权改革权属争议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我县确立的纠纷调解工作原则开展工作;第三,规范纠纷调解工作,建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统计上报制度。研究制定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各乡(镇)要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同时指导各村研究制定适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和模式。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签”,即:通知签收、与会签到、表态签字、决议签名。实行两个“2/3”,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到会,实施方案必须有2/3以上与会者同意。村组方案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编制乡(镇)方案,上报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实施,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对村组制定的方案进行第2榜公示,并记录公示结果。县林改实施方案,报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八)落实权属,发放证书(2007年1月21日至5月31日)
  1.确权勘查(2007年1月21日至3月20日)。组织人员对集体和个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山林进行核实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宗地面积大于50亩的,必须勾绘在1:50000地形图上;面积小于50亩的,进行实地丈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尺绘制宗地示意图。
  2.张榜公布,签订合同,登记造册(2007年3月21日至4月20日)。落实经营主体,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30天,公示有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若发现错误或不合理,应当及时纠正或处理。
  3.逐级报批,发放证书(2007年4月21日至5月31日)。无异议的由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林改办审核,乡(镇)林改办汇总后报县林改办,县林改办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登记申请材料,签署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权认定,印发林权证,建档归案。同时,各乡(镇)林改办负责完成本乡(镇)数据录入、林权证打印及林权证发放等工作。县林改办负责提供权属代码、输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资料汇总、总结和存档工作。
  (十九)配套改革,建章立制(2007年6月1日至10月30日)
  1.构建林业市场服务体系。积极筹划建设林业要素市场,设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信贷服务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科技与法律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等“六个中心”,并在各乡(镇)成立林权登记管理分中心。建立县、乡林业技术推广站,村配设林业技术推广员。
  2.构建林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确权发证工作完成后,在明晰林权、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以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积极引导林农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协会”和“公司+协会+农户”的林业发展模式,大力培育一批新的林业经营实体,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3.构建木竹加工产业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我县今后5年要建成“两个10万亩基地”(10万亩速生丰产林基地和10万亩笋竹两用基地”和“两个木、竹加工厂”(年加工1万立方米的木材加工厂和年加工1万吨的竹材加工厂)的目标要求。真正实现林改后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向林业聚集的改革目标。
  4.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我管理作用,协助村、组建立“森林防火协会”等组织,完善林地责任管理目标制。健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农民普遍制定乡(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建立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病虫害防治服务网络;把提高森林覆盖率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合同管理内容,不断推进营林造林、森林防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使林农自觉形成种林如种田、种地一样的行为,促进林业工作不断发展。
  (二十)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07年11月1日至25日)
  加强对林权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改外业工作基本结束后,制定检查验收办法,严格按照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每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村级自检自查,并及时认真归纳总结,写出阶段工作小结,经县、乡(镇)林改办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转段。各乡(镇)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县、乡(镇)林改办必须组织检查验收,综合考评的量化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检查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返工。首先由乡(镇)林改办组织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通过的基础上,书面上报县林改办,请求县林改领导小组给予组织验收,县林改办组织全面验收后,认真搞好林改工作总结和自检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接受市级、省级验收。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以县委书记为组长的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全县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设技术指导组、宣传组、秘书组、纠纷调解组、督导组、综合办,负责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抓好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技术培训、指导、协调等服务。同时,各乡(镇)、村委会(或办事处)、村民小组相应成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必须下设专门的办公室,各级办公室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资料收集、情况分析,每月15、30(或28日)日定期向县林改办上报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
  (二十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改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山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改革。坚持“确保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在改革中要把政策完全交给群众,从制订“林改”方案开始就由群众决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同意后实施。要使“林改”的结果让多数农民满意,通过“林改”充分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并始终把这一目标作为衡量“林改”是否合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十三)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林改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进行。要认真学习《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相关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准确把握,确保“林改”工作不走样,杜绝群体上访和纠纷械斗事件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十四)严格技术操作规程,保障确权发证质量
  充分认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保证林权证所填写的面积和所绘制的面积图相吻合,确保林权证的质量。业务技术总负责人要保证业务技术操作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严格按照《思茅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技术操作规范》及补充规定开展林地确认、勾绘四至界线图、填写林地宗地的各种表格,输机正确。
  (二十五)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对林权制度改革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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